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的通知
總工發 〔 2 0 1 5〕2 7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 《 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2 0 1 5年6月2 6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文件
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機關工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機關工會作用,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 中國工會章程》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工會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機關,以及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等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
第三條 機關工會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在同級機關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和 《 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四條 機關工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認真履行工會各項社會職能,團結動員機關職工為完成機關各項任務作貢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歷史進程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五條 機關工會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制度化,改進工作作風,保持同職工的密切聯系,依靠職工開展工作,把機關工會組織建設成職工群眾信賴的 “ 職工之家” ,把工會干部錘煉成聽黨話、跟黨走、職工群眾信賴的 “ 娘家人” 。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工會工作。
機關內設部門及機構,可以建立機關工會分會或者工會小組。
會員人數較多的工會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工作委員會,承擔工會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機關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機關工會接受同級機關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機關黨組織領導為主。
第八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機關工會委員會應當按期換屆。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任期屆滿未換屆的,上級工會有權督促其限期進行換屆。
第九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 ( 地)和自治州 ( 盟) ,縣 ( 區、旗) 、自治縣、不設區的市所屬機關,經同級地方工會或者其派出機關批準,成立機關工會委員會或者聯合機關工會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 ( 地)和自治州( 盟) ,縣 ( 區、旗) 、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經同級地方工會批準,可以成立地方機關工會聯合會,也可以設立地方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領導本級各機關工會委員會或者聯合機關工會委員會。
地方機關工會聯合會或者地方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以同級地方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委員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地方工會的領導。
第十一條 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的建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以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機關,經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或者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批準,成立機關工會委員會。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機關工會的職責是:
( 一)加強對職工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深入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機關職工政治理論、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業務素質水平。
( 二)動員組織職工圍繞機關中心工作,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做好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
( 三)加強和改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動機關文化建設。
( 四)配合黨政機關貫徹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維護機關職工合法權益,協助黨政機關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做好困難職工幫扶工作,組織職工參加療養、休養及健康體檢,努力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促進和諧機關建設。
( 五)加強調查研究,反映機關職工意見和建議,參與機關內部事務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機關內部事務公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機關廉政建設。
( 六)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健全工會民主制度,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加強對專 ( 兼)職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培養,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
( 七)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機關工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經機關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黨組織、上級工會的重要指示精神;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公開工會內部事務;民主評議監督工會工作和工會領導人。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十四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主持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五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貫徹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工作部署、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向黨組織和上級工會請示報告有關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重要事宜;研究制定工會工作計劃和重大活動方案,提出工作報告;編制和執行工會經費預算,編報工會經費決算,審批重大支出項目;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機關黨組織請示匯報以下事項:貫徹上級黨組織對工會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級工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方案、工會工作報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動及主要領導成員的推薦人選;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推薦表彰先進等事項。
第五章 干部隊伍
第十七條 機關工會應當根據職工人數相應配備專( 兼)職工會干部。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配備專職工會主席。
第十八條 機關工會設專職主席的,一般按同級機關黨組織副職領導干部配備;設專職副主席的,一般按相應職級的干部配備。機關工會主席是黨員的,應當具備提名作為同級機關黨組織常委、委員候選人的條件。
第十九條 機關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
工會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主席、副主席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六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條 工會會員按規定標準按月繳納會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機關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由財政統一劃撥經費的,工會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財政統一劃撥方式執行。
機關工會可以按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向機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以彌補工會經費不足。
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機關撥繳工會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機關工會可以設立獨立經費賬戶。費用支出實行工會主席簽批制度。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機關工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繳、上解工會經費,依法獨立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工會經費。
第二十二條 機關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厲行節約、收支平衡的原則。
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采取一定方式公開,接受會員監督。工會經費的審查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工會經費審查制度進行。
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離任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機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及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未經批準,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不得改變。
第七章 工會經費審查審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在選舉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會員人數較少的,可以選舉經費審查委員一人。
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按同級工會副職級配備。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者經費審查委員的選舉結果,與機關工會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同時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機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任期與機關工會委員會相同,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機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審計同級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
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審查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
機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八章 女職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機關工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機關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指導,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相同。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機關工會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擔任,也可以經民主協商,按照同級工會副主席相應條件配備女職工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八條 機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組織開展女職工崗位建功活動;開展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女職工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業務技能和健康素質;關心女職工成長進步,積極發現、培養、推薦女性人才。
第二十九條 機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定期研究涉及女職工的有關問題,向機關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
機關工會應當支持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女職工的特點開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動場地和經費。
第三十條 機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參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本條例。機關直屬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依照《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2 0 1 5年7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