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縣幫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新鄉縣幫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章 總 則
**條 為把新鄉縣幫扶中心建成縣委、縣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整合各類幫扶資源的重要載體,實施幫扶工作的重要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窗口是指幫扶責任單位在幫扶中心大廳設置的直接為廣大困難群眾辦理幫扶服務的工作平臺。幫扶中心各服務窗口接受幫扶中心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 幫扶中心根據各服務窗口職能定位和職責,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服務窗口由相關職能部門主辦。主辦責任單位的分管領導參與幫扶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并監督本單位服務窗口各項工作。
第五條 幫扶中心為各服務窗口提供開展幫扶工作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六條 各服務窗口根據幫扶中心統一安排,結合工作職能,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辦法,報幫扶中心備案。
第七條 建立幫扶中心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就各服務窗口提請中心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意見,對于特別突出的問題專項報告縣幫扶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第八條 建立幫扶中心成員單位的領導周一輪流接待制度。進入幫扶中心服務窗口的分管領導,按照幫扶中心的統一安排輪流到中心值班,接待群眾來訪,協調相關服務窗口,及時協調、解決聯辦事件,協助服務中心主要領導處理重大突發事件。
第三章 幫扶中心服務窗口的管理
第九條 幫扶中心服務窗口由具有幫扶職能的相關部門在幫扶中心服務大廳設立。
第十條 責任單位負責選派熟悉本部門業務政策、責任心強、素質好的人員到幫扶中心窗口工作,工作人員要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十一條 各窗口幫扶服務工作的對象、幫扶內容、政策依據、工作程序報審批后,對外公示。
第十二條 各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由幫扶中心統一管理,建立統一的考勤、服務規范制度;窗口工作人員的工資由責任單位負責;幫扶中心對窗口工作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其年終考核評定的依據。
第十三條 建立幫扶數據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每周和每月上報幫扶工作開展情況,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第十四條 幫扶中心對窗口工作實行督辦制度;建立幫扶督查工作制度,通過督促督辦、重點督查、日常督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對各窗口的服務質量、辦件效率進行督查。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五條 幫扶中心根據各服務窗口職責的不同,建立不同的考核體系,分類考核。
第十六條 對管理規范、幫扶落到實處、辦理困難群眾反映問題成績突出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在每年年終進行總結表彰。
第十七條 對工作不負責,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窗口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幫扶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27日起開始實施。
新鄉縣總工會
20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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