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把我從經理變成了門衛,咋辦?
[案例]
李某與一家具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李某擔任生產管理工作,現在該公司已工作了5年,**初一直擔任生產部經理一職。2010年8月,因為生產部門的產品質量問題被客戶投訴,李某被老板叫到辦公室后,就被老板不問青紅皂白臭罵了一頓,李某無法忍受就與老板爭執起來。第二天,人事部通知李某去當門衛。李某該怎么辦?
[說法]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法律或勞動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確實因工作需要可以調動職工的工作崗位,但必須事先與職工協商達成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擅自變更勞動者崗位,是違法的。
[教您幾招]
如今打工已成為每個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獲取收入的一種普遍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普遍感覺老板的權力很大,遇到案例中的情況,該怎么辦呢?
反省或溝通。現實中每個人都有沖動的時候。人在沖動的情況下就會做出一些異于情緒正常時的行為,比如上述案例中那位老板的行為我們就可以認定為是沖動惹的禍。對于上述情況在事后思考當時自己的言行是否有不對之處,如果確實有錯,向對方真誠道歉是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勞動者如果覺得自己確實也有一定過錯,可主動向老板伸出橄欖枝,這樣也給老板一個臺階下,使得矛盾圓滿解決。
搜集證據。大家都知道打官司需要證據,但證據的取得對于勞動者來說相對比較困難。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處在弱勢地位,很多證據材料都是由用人單位掌控的。勞動者在平時工作中就要多留個心眼,對于用人單位發放的和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注意保存一份。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申請仲裁后,手中握有相關的證據非常重要。
依法維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案例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議一致即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已違法。勞動者可以依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趙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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