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時別走錯路徑
(本報記者 王宏林 通訊員 王新 穆童) 約定6個月試用期,期滿后卻被告知未完成工作任務,需再延長3個月。在鄭州一家保險公司任職的孫先生認為公司的行為違法,遂向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投訴。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認定公司違法延長試用期2個月,應賠償孫先生10080元。可孫先生則認為公司延長試用期時間為3個月,應該按照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同工同酬”的標準賠償。8月21日,這起鄭州市**例要求“同工同酬”的行政案件在中原區法院開庭。
投訴:公司延長試用期違法
2011年5月17日,41歲的孫先生應聘到鄭州一家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約定6個月試用期。11月17日,試用期屆滿,本以為可以轉正的孫先生卻被告知,考核結果不達標,需再延長3個月試用期。
孫先生認為,公司的做法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于2012年2月向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投訴,要求認定公司的行為違法。
2013年3月21日,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作出《勞動監察案件處理告知書》,認定該公司延長試用期的行為違法,責令該公司按照試用期滿的工資標準支付孫先生被違法延長試用期2個月的賠償金10080元,并告知孫先生其他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提交仲裁或進行訴訟處理。
但孫先生認為保險公司違法延長的試用期是3個月,并且應該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獲得賠償,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作出的告知書。
要求:勞動監察應解決同工同酬訴求
8月21日上午,中原區法院行政庭采用“1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大陪審員合議庭模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孫先生認為自己被違法延長試用期的時間是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2月16日,共3個月。而且應聘時,雙方口頭約定工資是底薪加提成,每月13000元。試用期只發基本工資9000元的70%即6300元。即便認定保險公司違法延期2個月,賠償標準**低也應為每月6300元而不是5040元。因此,他堅持要求法院撤銷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作出的處理告知書。
作為第三人的保險公司辯稱,公司是按照績效計算工資的,在每一名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附有《工資區間表》,和孫先生同職位的員工工資區間為5000~9520元。因孫先生績效考核未達標,公司有權降薪,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每月發給他5040元,在正常的工資區間,并不違法。
人社局認為,證據顯示,保險公司違法延長試用期2個月的事實成立,雙方無異議。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據此責令保險公司以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延長2個月的時間向孫先生支付賠償金,已經履行法定職責。
針對孫先生提出的“同工同酬”標準,人社局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應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他們已明確告知孫先生,勞動監察支隊不存在不作為現象,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釋法:投訴找勞動監察,申訴找勞動爭議仲裁
合議庭一致認為,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職權范圍不同,管轄的內容不同,由于勞動者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誤認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所有糾紛,所以選擇程序錯誤。
5名合議庭成員向孫先生耐心釋法,告知其正確的途徑,然后由他自己選擇是繼續堅持走完行政訴訟程序還是及時撤訴,按正確程序申請仲裁解決勞動爭議。
經過釋法,孫先生了解到自己的認識誤區,當庭表示撤訴。
主審法官鐵瑩瑩提醒勞動者,應當選擇正確的途徑進行維權。用人單位違法延長試用期時,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但因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勞動報酬的標準等發生爭議的,勞動者應**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勞動者因不熟悉法律規定,不知道如何選擇維權方式時,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進行咨詢,從而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避免因走彎路而浪費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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