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順延致工齡滿10年可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張先生為一投資有限公司職工,2001年2月1日入職。2008年1月1日簽訂三年期的勞動合同。2010年10月,張先生突患重病入院,他委托家屬向公司辦理了病假手續。12月28日,公司通過郵政快遞向他發出書面通知書稱:公司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將順延至張先生醫療期結束。2011年3月,張先生出院,要求公司跟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后與其終止了勞動關系。張先生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與他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仲裁委認為,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因法定事由致使勞動合同順延的,并非不得終止。故公司依法與張先生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與法不悖。經過一審、二審,張先生還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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