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手冊》不能無限放大勞動者的責任
工會維權律師在行動
法援律師:黎桂花
記者:趙新強 通訊員:曾敏華
【案件回放】
廖某于2008年11月20日入職廣州某電子公司處工作,雙方于2008年12月2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任高級技術員一職,工資4500元/月。
廣州某電子公司發現廖某于2011年10月16日值班時睡覺。因公司電房剛剛發生一起火災事故,給公司造成很大損失,公司也多次強調電房安全。故廣州某電子公司認為廖某的行為給電房安全帶來極大安全隱患,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遂依據《員工手冊》以廖某擅自離開崗位和在值班室睡覺為由,對廖某作出違紀辭退處理。
2011年11月15日,廖某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廣州某電子公司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定廣州某電子公司于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相當于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36000元給廖某。
【律師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廣州某電子公司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應該支付賠償金?
黎桂花律師分析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廣州某電子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定的,可予辭退,包括:“違反工業安全或消防安全有關條例,情節嚴重者”;“任何其它可能或已對公司產品/財產、個人財產、員工個人、其他員工或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但是,廣州某電子公司提供的視頻證據只能證明廖某在值班時離開了座位,并趴在桌面上,并未顯示廖某在此期間離開電房。故廖某當時處于值班待崗狀態,其并未離開值班的電房范圍,其行為沒有給廣州某電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重要的是,廣州某電子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未規定員工在值班時間睡覺會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其引用《員工手冊》關于辭退的兩條規定過于籠統和不確定,對電房紀律的強調也只是表示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員工手冊》不能無限放大勞動者的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嚴厲的一種懲罰方式,廣州某電子公司在缺乏明確制度依據的情況下,以廖某擅離崗位和睡覺為由,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廖某支付賠償金。
(編輯: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