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是一回事
張蘇志:我是2013年1月被公司聘為技術工程師的,單位當時與我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到2014年12月到期。但去年12月25日,人事經理突然通知要于2013年12月31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公司經濟效益不好,在調整時將技術工程師這個職位撤掉了,并給了我一個月的工資當成經濟補償金。我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他們說已經給了。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劉仁午:經濟補償金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是一回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用人單位合法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除了結清工資、足額繳納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只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但如果單位是違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張蘇志:能具體解釋一下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嗎?
劉仁午: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按上述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關鍵要看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只有違法解除才需要支付賠償金。北( 劉仁午: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