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 肇事方賠了單位還要賠嗎?
羅源縣一公司員工上班途中不幸被撞死。事后,肇事司機賠償了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當死者家屬再向死者所在公司提出工傷賠償要求時,遭到公司拒絕。為此,雙方上了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終審審結此案。法院認為,肇事方賠償,并不能免除死者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判該公司賠償40多萬元。
肇事方賠了單位拒絕再賠
2012年2月的一個下午,羅源一公司員工方華(化名)駕助力車上班,途經羅源縣戰備路某路段時,與一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方華當場身亡。經羅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方華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后,肇事貨車司機已賠償方華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隨后,方華家屬向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方華遭遇事故死亡屬于因工死亡。此外,方華從業期間,其所在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工傷保險費,也未對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方華的家屬向方華的公司提出工傷賠償要求,但公司拒絕了,理由是,肇事司機已經賠償了各項損失。
于是,方華家屬向羅源法院起訴該公司,要求其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等各項費用共計100余萬元。
第三者造成工傷員工有“雙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