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辭去行政職務遭解雇 辭去職務算辭去工作?
公司高管向董事會辭去一切行政職務,是否等同于主動辭去工作?日前,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起勞動爭議案開庭審理后認為,企業董事會并非用工主體,勞動者辭去職務不等同于向公司申請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高管:辭去所有職務 遭公司解雇
據張女士稱,她在惠州某爆破器材專賣公司連續工作22年,是公司排名第三的高管,身兼數職。但由于經營理念與集團公司的部門高管有分歧,在多次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她于2012年9月向董事會請辭下屬公司總經理、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及公司董事三項職務。“公司考慮到我服務多年,也是創建元老,在同意我辭去上述職務后,還給予一定待遇。”在張女士提供的一份落款有多人簽名的決議中,記者看到,各董事就張女士請辭事項進行討論,同意張女士辭去上述職務,默許她在此期間可以不上班不作為,每月享受5800元的補貼,另加董事津貼。
但令張女士沒想到的是,2013年3月起,公司突然停發了她的工資和獎金。6月3日,公司單方向她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因為我與公司股權經濟糾紛,正在打官司。公司這么做,就是打擊報復。”張女士表示,她只是向公司董事會辭去職務,與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畫等號,公司的行為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張女士于2013年8月向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定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補發工資獎金、帶薪年休假工資等共計115萬余元。
公司:員工辭去職務就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對此辯稱,是張女士主動向公司總經理及董事會提出辭去集團內所有職務,要求單方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張女士辭去職務的目的就是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再為公司工作,并且要求公司結清其退股款。2013年3月11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同意張女士的辭職。2013年6月3日,相關工作交接手續辦好后,公司根據張女士之前的要求,向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并不是通知張女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公司人事規章制度,員工未及時上班三天當自動辭職處理,張女士自提交辭職報告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已8個月沒上班,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即使公司單方解除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也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委:辭去職務不等同申請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張女士的“辭職”行為是否單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呢?10月15日,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張女士先后向公司董事會而非直接向公司申請辭去董事和相關行政職務,對張女士主張的董事會并非用工主體,辭去職務不等同于向公司申請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理由。同時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的申請書和董事會的相關決議中并無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直接字句和意思表示,不產生對張女士主動請求解除與張女士勞動關系的約束力。
仲裁委認定,公司以張女士已辭去相關職務并獲董事會同意為由,認定是“勞動者單方解除”的理由不成立,且雙方無證據證明是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9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遂裁定公司應當一次性向張女士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等共計1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