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卡作假被炒 用人單位無責
【案例】
周某原系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于2005年3月入職,從事值機工作。在入職時因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關于年齡方面的招錄條件,周某即以虛假身份登記,隱瞞真實年齡,以規避公司關于員工年齡的招錄限制。公司于2007年發現該情況后,并無立即作出解雇決定,而是同意其以真實身份修正入職資料后繼續任職。
在職期間,周某于2006年至2007年間曾兩次因讓同事代其打上下班卡而被處罰,當時周某一再保證不再犯,但其后于2011年又替別人打下班卡而被公司處罰,當時公司警告如有下次即加重處罰或辭退。2012年2月8日至13日,周某連續數次替他人打卡,公司遂于2012年2月17日對其作出解雇決定。遭受解雇后的周某,以公司的解雇行為違法為由向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36400元。
【判決】
公司解雇周某是否合法?是否應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周某的說法:我于2005年3月即入職,在長達7年的工作期間里一直都是兢兢業業,任勞任怨,但公司有意換掉5年以上的老員工,多次在工作中故意刁難,意圖迫使我離職。因此,公司作出解雇行為,背后的真實原因是有意換掉老員工,以免除其勞動法律責任。公司的行為過于霸道與武斷,完全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說法:周某在入職時就采用虛假身份,隱瞞真實年齡,刻意逃避公司關于招錄30歲以下員工的條件限制。入職以來,周某又肆意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多次讓其他同事代其打卡,或替其他同事打卡。期間,公司對其多次進行處罰及教育,但其根本沒有任何悔改表現,且一犯再犯,不僅在公司員工中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已經嚴重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生產、管理秩序。
法院認為:周某于2006年至2007年間兩次因讓同事代其打上下班卡而被處罰,當時一再保證不再犯,但后于2011年再次因替別人打下班卡而被處罰,同時被警告如有下次加重處罰或辭退。2012年2月8日、9日、11日、13日,周某連續數次替他人打卡。周某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無須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陳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