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預防勞動糾紛
案例1:
2003年12月31日是某副食品商場發工資的日子,但讓職工們感到意外的是,商場發給他們的卻是一大堆庫房滯銷的各類食品,商場經理告訴他們說由于生意不景氣沒有足夠的錢發工資,職工們一年來工作表現不夠努力也是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所以只好用食品抵押部分工資,順便騰空積壓貨物,以便進購新的暢銷品類,其余部分的工資必須等到下個月商場賺了錢才補發。
問:企業能否以實物替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法》規定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案例中商場拖欠工資的理由是否正當?
答: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本案中,某商場由于生產不景氣沒有足夠的錢發工資,就用食品沖抵部分工資,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至于商場拖欠職工工資的理由,在法律上也不成立。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構成無故拖欠的法定情況只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二是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延期支付工資。
本案中,某商場雖然是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而不能按期向員工支付工資,但是商場并沒有向本單位工會征求意見,只是由經理來告訴員工,從程序上講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案例2:
戴某是某玩具加工廠實行日薪制的工人。為了掙錢,戴某去年就沒有回家,今年眼看春節又要到了,戴某思鄉心切,他無意間聽到別人說工作1年以上的工人可以休年假,于是就找到廠長請假。廠長對戴某要休年假的想法不以為然,稱實行日薪制的工人干一天活拿一天錢,不存在休假的問題,他可以休假不來,但休假期間沒有干活就一分錢沒有。
問:廠長的說法是否正確?國家對休假有何規定?
答:廠長的說法顯然是錯誤的。《勞動法》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帶薪年休假是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權利,與單位實行的日薪制沒有關系。
案例3:
大學生畢業分配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多年的唐某,想今年春節假期出國探望在新加坡留學已2年沒有相聚的妻子,于是預先向單位提出休1個月探親假的申請,并詢問是否報銷來往路費。單位只同意批準唐某20天的假期,稱若超過1天就扣工資,并明確告知公司不可能為他報銷來往路費。
問:案例中該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國家關于探親假有何規定?若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探親假,法定假日與探親假期是合并計算還是分開計算?
答:國發[1981]36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日團聚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的,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本案中,單位只同意批準唐某20天的假期,稱若超過1天就扣工資,并不予報銷來往路費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
關于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探親假如何計算假期的問題,應當在規定的探親假的基礎上,再加上法定節假日(不包括公休日)。
案例4:
2004年春節長假就要到了,某服裝廠貼出告示通知職工,春節期間必須加班,不愿加班的職工將被扣發資獎金和工資,且不再續簽用工合同。
問:企業能否強迫職工春節加班,關于節假日加班法律有何規定?職工在春節期間加班,其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勞動法》第41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這就是說,用人單位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先要征求工會意見,同時還要與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加班。本案中,某服裝廠通過告示通知職工,春節期間必須加班,不愿加班的職工將被扣發工資,且不再續簽用工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不過對于沒有加班的職工,工廠可以不發獎金。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 上一篇:如何避免檔案引發的糾紛
- 下一篇:勞動者維權時別走錯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