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被代簽合同 成功維權
舞陽女工被代簽勞動合同遭辭退成功維權
本報記者 劉淑香 通訊員 胡妮
今年39歲的許美琳是一家企業的技術領班,本來干得好好的,卻突然被辭退。更讓她困惑的是,她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是由他人代簽的,她卻不知情。
2010年4月,從事皮具生產多年的女工許美琳從河北白溝回到家鄉舞陽發展。由于她懂技術會管理,很快就應聘到舞陽縣姿美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姿美公司)上班,崗位是女包生產領班,公司承諾她每月工資3000元。公司人事主管告訴她,公司剛起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還沒簽訂,他們會很快為許美琳完善手續。
今年5月,姿美公司在未提前告知許美琳的情況下,就單方與她解除了勞動關系。這讓許美琳大為不解:“俺工作上也沒犯啥錯,公司怎么說讓走人就走人?”她后來才知道,因為春季一訂單出現次品太多,嚴重影響了商品銷售,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5月25日,姿美公司作出通報,決定與許美琳解除勞動關系,予以辭退。
許美琳很疑惑:自己根本沒有與姿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怎么會有“解除勞動關系”這一說法?她要求看勞動合同,一看才發現是由他人代簽的,合同簽訂日期顯示為2011年9月16日,公司還說明,因考慮到職工來往不便,就由人事部門代為簽訂。
問到自己的各種社會保險,姿美公司稱:簽訂勞動合同后已經繳納了各項保險。
而從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這一年多,姿美公司并沒給她繳納任何保險。
5月30日,許美琳來到舞陽縣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求助,她稱,姿美公司在自己不知情下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除,要求姿美公司依法繳納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舞陽縣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了解到許美琳的案情較為復雜,決定聯合人力資源和社保部門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6月18日,庭審開始。仲裁庭審理查明:被申訴人姿美公司為申訴人許美琳繳納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8個月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保險費。但許美琳2010年4月到姿美公司工作,企業未按《勞動法》規定繳納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姿美公司認為許美琳要求雙倍工資沒有依據,因許美琳違反勞動紀律,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許美琳要求支付額外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仲裁庭審理認為:勞動合同因申訴人不予認可本人簽名,且未按規定送達給申訴人,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認定合同無效。被申訴人姿美公司與申訴人許美琳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并視為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姿美公司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許美琳支付賠償金。仲裁庭支持申訴人要求被申訴人支付雙倍工資和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仲裁庭主持雙方調解,但未達成調解協議。**后,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仲裁庭現場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姿美公司為申訴人許美琳繳納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具體數額及雙方承擔比例分別由舞陽縣企業養老保險中心、舞陽縣醫療保險中心核算數額為準;姿美公司支付許美琳雙倍工資33000元(每月工資3000元,支付11個月),失業保險損失6840元(每月760元,支付9個月),額外工資3000元及賠償金21000元。
在裁決書下達后,舞陽縣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又多次對此案進行督導協調,目前,許美琳在規定期限內拿到了各種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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