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職一年零兩個月后才維權 超過時效 員工訴求被駁回
□ 鄭儀
老郭于2011年4月1日入職某服務中心工作,擔任協管員一職,每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在職期間,雙方簽訂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2012年2月20日,服務中心向老郭發放《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理由是老郭不遵守上下班時間,經常遲到早退,工作表現差,消極怠工,經多次談話仍不改正。
老郭不服服務中心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服務中心支付:1、超時加班工資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500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800元;未休年假工資4000元;2、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工資20000元。仲裁委經審理,駁回老郭的全部申請請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中,服務中心提出老郭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應當予以駁回。老郭解釋說,2012年5月12日其突發腦梗塞,住院治療近一年時間,2013年5月1日身體情況好轉后出院便提起仲裁,故時效中止,應當重新起算。
經法院審理查明,老郭于2012年3月31日與服務中心終止勞動關系,直至2013年5月21日才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終,法院以老郭的訴訟請求超過時效為由,全部駁回了其訴求。
筆者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中,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老郭就應當知道其權利是否存在被侵害,其患病情節并不符合時效中斷、中止情形,故法院以老郭的訴訟請求超過時效為由,予以全部駁回。
**后提醒廣大勞動者:時效制度的設立,其目的在于督促勞動爭議雙方及時行使權利,以避免社會關系長期處在不穩定的狀態。故廣大勞動者及用人單位,都應當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避免因時效原因導致權利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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