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須謹慎 律師建議“三步走”
小張一年前畢業后在某軟件工程公司擔任程序員,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一年多來,小張感覺自己的才能很難得到發揮,再加上薪水過低,便有了“跳槽”的想法。**近,小張在某招聘會上成功與一家公司洽談了高級程序員的職位,無論是福利、工資還是工作環境都更為優越,對方公司口頭表示小張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便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考慮到自己尚未向原公司辭職,小張擔心自己“跳槽”存在法律風險,便向順義區法律熱線咨詢應該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全日制用工關系的勞動者不可建立多重勞動關系,如果“跳槽”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待與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才可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員工沒有履行程序不告而別,并在原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就連新公司都可能為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新公司口頭承諾的工資待遇對小張而言也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律師建議小張可分三步走:**步先向原單位遞交辭呈。完成必要的交接任務。這期間要按程序履行辭職手續,更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比如就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勞動報酬與原公司友好協商,依照勞動合同合理清算。第二步要理清自己的義務和責任。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就員工的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此外,員工離職也負有保守原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義務,否則將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這些是員工跳槽中需要避免的法律風險和責任。第三步就是要與新公司事先就工資待遇、工作崗位等內容進行必要的約定和證據保存,特別是對新公司的口頭承諾,盡可能地確定在紙面上或者保留相關錄音等證據,謹防跳槽后新單位出爾反爾。
律師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全日制用工關系的勞動者不可建立多重勞動關系,如果“跳槽”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待與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才可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員工沒有履行程序不告而別,并在原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就連新公司都可能為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新公司口頭承諾的工資待遇對小張而言也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律師建議小張可分三步走:**步先向原單位遞交辭呈。完成必要的交接任務。這期間要按程序履行辭職手續,更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比如就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勞動報酬與原公司友好協商,依照勞動合同合理清算。第二步要理清自己的義務和責任。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就員工的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此外,員工離職也負有保守原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義務,否則將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這些是員工跳槽中需要避免的法律風險和責任。第三步就是要與新公司事先就工資待遇、工作崗位等內容進行必要的約定和證據保存,特別是對新公司的口頭承諾,盡可能地確定在紙面上或者保留相關錄音等證據,謹防跳槽后新單位出爾反爾。
(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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