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防調換,勞動合同每頁都要簽名
狄小姐與廣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合同解除。狄小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廣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并要求辦理退工手續。廣告公司認為狄小姐以假學歷獲取3500元月薪,提出反訴,要求狄小姐返還工資差額26000元。勞動仲裁裁定:廣告公司為狄小姐辦理退工手續,狄小姐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廣告公司的請求不予支持。狄小姐不服,起訴到法院。狄小姐稱,她到廣告公司工作,月薪18000元,廣告公司在仲裁委審理期間提供的是假合同,上面約定月薪為3500元,故要求判令廣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差額14萬余元及25%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中,狄小姐提供了和廣告公司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共5頁,第2頁上載明狄小姐月薪18000元。廣告公司也提供了一份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共5頁,第2頁上寫明狄小姐月薪3500元,合同有騎縫章,**后一頁有總經理簽名。司法鑒定中心對兩份勞動合同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廣告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的第2頁與該份合同其他頁面的頁腳內容、紙張質量存在明顯差異,在復印遺留痕跡上存在明顯差異,第2頁與該份合同頁面打印體字跡非一次制作形成,是明顯篡改。
法院認為,從勞動合同文本各頁紙張色澤來看,狄小姐所提供的文本在印墨、字跡、紙張及頁腳等前后一致,而廣告公司提供的文本各頁存在明顯差異,尤其是記載工資數額的第2頁。廣告公司被判支付狄小姐工資差額14.5萬元和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36250元。
防代簽,勞動合同應當面簽訂
鄭女士原是浙江省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職工,2012年1月30日受聘于該公司從事燈板組的工作。今年3月15日,鄭女士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此后,鄭女士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其仲裁請求被駁回。鄭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辯稱雙方已經簽了勞動合同,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鄭女士聞言立刻拋出“重磅炸彈”,她認為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她本人所簽,自己根本就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是公司事后偽造的。雙方各執一詞,鄭女士向法院提出對其簽名筆跡進行鑒定。經鑒定,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確實非鄭女士本人所簽。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雖然提供了勞動合同,但并非鄭女士所簽,公司也無證據證明系鄭女士親戚朋友代簽的事實。**終,法院判決公司向鄭女士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38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