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侵害勞動者權益 發包方須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佛山某物流公司的投資者為李某和霍某,各占50%的股份。物流公司又與霍某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約定:由霍某承包物流公司的車隊,霍某自行負責招聘、管理員工等事宜,霍某的商業行為及經營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后霍某雇請包括小陳在內的多名司機從事運輸工作,雙方既未辦理入職手續,也未簽訂書面合同。根據物流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資表,物流公司有對員工的上班情況進行考勤登記、支付工資,考勤表、工資表登記的員工并無小陳。
小陳稱,他于2009年1月入職該物流公司任司機,每月工資2500元,工作地點在公司的碼頭,從事公司經營的貨物運輸業務,并接受公司的管理。物流公司沒有為小陳參加社會保險,也沒有與小陳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的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小陳在訴訟中提供了2010年10月的工資單一份,工資單記錄小陳收取的工資:基本工資2300元、安全獎100元、補貼100元、夜餐50元、實發工資2550元,工資單上有小陳作為收款人的簽名以及物流公司投資者霍某作為主管的簽名。
2011年6月20日,小陳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物流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均認定小陳與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了小陳的訴求。
【律師解讀】
本案中,小陳主張其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物流公司則主張小陳系與霍某存在雇傭關系。小陳稱其從事物流公司經營貨物運輸業務,物流公司則認為該業務是由霍某個人經營,并認為小陳是由霍某個人雇請的,物流公司并未否認小陳從事的工作,只是認為小陳所從事的業務,并不歸屬公司。
另外,訴訟中小陳提供了工資單,工資單除可證明小陳收取報酬的情況外,工資單上還有霍某作為主管的簽名。根據工商登記的情況,霍某雖非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系該公司股東、經營者,因此,小陳認為與其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是物流公司、霍某系職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物流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在小陳入職、工作期間,物流公司或其股東已告知小陳工作服務的對象并非物流公司、向小陳支付工資是個人行為等。因此,小陳從事的工作屬物流公司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而霍某是該公司的股東、經營者,即使小陳是由霍某負責聘請,也可認定為霍某系職務行為,其聘請小陳系代理物流公司實施民事行為。
綜上,雖然物流公司主張系由霍某聘請小陳工作,但未能提交霍某個人向小陳支付勞動報酬的相關證據,也不能舉證證明物流公司或者霍某已經向小陳說明系由霍某個人聘請小陳工作,而霍某系物流公司的股東,霍某亦確認其個人的經營場所在物流公司內,在此情況下小陳認為霍某的行為系代表物流公司并認為其系物流公司的員工合乎常理。即使物流公司與霍某之間簽訂了《承包協議》,但物流公司和霍某均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第三方進行說明,第三方對其雙方之間的約定亦知情,在此情況下小陳主張其與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物流公司承擔責任有理,至于物流公司與霍某之間的責任約定,物流公司和霍某可以另行主張。故本案認定小陳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和個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發包方對承包經營者的主體情況進行審核、未盡用工監督義務,承包經營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任范圍包括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編輯: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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