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協議簽訂后能否反悔?律師:能否反悔要看協議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主任 武麗君律師
□本報記者 王香闌
■合同終止協議無效 公司應付補償金
■離職約定數額偏低 應支付差額補償
■主動簽訂離職協議 員工反悔輸官司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對此,《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明確規定了單位要給多少補償,如果企業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與勞動者協議約定不給或少給補償,那么員工日后是否可以反悔而要求補足呢?
合同終止協議無效
單位應支付補償金
■典型案例:
“我不想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非讓我在一份協議書上簽字,不然就不結清工資。沒想到離開單位好幾個月了,我還能拿到4000元經濟補償,法律真能幫我們普通員工維權啊!”趙欣莉拿著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興奮地對記者說。
2011年8月,趙欣莉被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聘為行政文員,并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她工作努力,每年都被評為公司優秀員工,并得到免費旅游的獎勵。兩年合同期滿前,人事部經理向趙欣莉征求意見,她說自己30多歲了,希望這次勞動合同的期限能簽得長一些。不久,公司拿來新的勞動合同書,期限為5年,崗位不變,工資構成仍是基本工資+績效考核+全勤獎,但“基本工資”一項由原來的2000元改成按北京市**低工資標準支付。
趙欣莉有些不解:2013年北京市的**低工資是1400元,這無形中自己的工資不就降低了嗎?人事部經理告訴她:“雖然暫時是少了點,但從長遠看,**低工資標準每年都在增長,公司跟你簽訂的是5年期勞動合同,用不了兩三年,你的基本工資這一項就會高出2000元。”
聽著挺有道理,可琢磨起來總覺得哪兒不對勁,**后趙欣莉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人事部經理拿來一份《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其內容包括“員工單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放棄個人所有主張”,她覺得確實是自己不愿續簽合同的,便在協議書上簽了字,然后在勞動合同期滿當天離開了公司。
過了一段時間,聽說自己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趙欣莉很猶豫:“我在協議書上簽過字,他們還能給嗎?”抱著試試看的想法申請了維權,后經豐臺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她得到了4000元經濟補償。
■律師分析:
武麗君律師告訴記者,生物科技公司與趙欣莉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時,未告知員工有經濟補償一事,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續訂合同時,將基本工資由2000元改為按北京市**低工資標準支付,而2013年的**低工資是1400元,工資明顯降低,屬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與趙欣莉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屬于部分無效協議。其中公司與趙欣莉終止勞動合同的內容有效,但其不支付經濟補償的部分是無效的。所以,生物科技公司應當向趙欣莉支付經濟補償。
協議約定數額偏低
員工獲得差額補償
■典型案例:
姜琳是一家電子商務公司的設計師,2010年公司成立后,她是入職的**批員工。經過三年的經營,公司效益不好,股東之間發生很大分歧,從去年5月起開始陸續裁員。
公司王經理找到姜琳:“咱單位一直賠錢你是知道的,現在股東不想再往里投資,準備把業務轉到其他方面。你是做網站設計的,公司的新項目沒有這方面的崗位,所以公司想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希望你能理解。”姜琳聽說公司打算轉行,早有心理準備:“我能理解。”
看對方如此痛快,王經理又說:“你月薪是5000元,**近一年多沒工作大家都閑著,公司也不扣錢了,按全額支付拖欠的3個月工資,然后再發5000元給你作補償。”隨后拿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上面寫道:“公司依法向姜琳結清工資及經濟補償2萬元,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姜琳當即簽了字,到財務領完錢后就離開了單位。
不久,她聽說公司給自己的經濟補償并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的,于是申請勞動爭議調解,要求電子商務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經過調解,姜琳獲得了1萬元補償款。
■律師分析:
武麗君律師介紹,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與員工通常都會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從法律上說,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協議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協議已成立,但這不意味著所有簽訂的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協議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就沒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員工簽訂了經濟補償協議后能否反悔,關鍵要看此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案中,姜琳在公司工作了3年,單位應向其支付3個月工資即1.5萬元作為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所稱 “公司依法向姜琳結清工資及經濟補償2萬元”,在減掉應該支付的拖欠工資1.5萬元后,單位實際只給了一個月工資5000元的補償。
依據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公司在簽訂協議時,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規定,屬于無效協議。所以,姜琳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維權,其要求自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抖機靈簽訂協議書
員工反悔輸了官司
■典型案例:
老張、老李是一家國企的員工,二人又在同一個車間工作。去年單位改制,他們所在的工廠與其他公司合并后要整體外遷。企業遷到外地后,一個月才能回家一次,老張和老李都不樂意去。
單位出臺新規,愿意外遷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想去的,員工與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后,可以拿到3萬元的補償款。對于在這兒工作了十幾年的老張和老李來說,3萬元補償太少了,雖然大家都有意見,可單位就是這么規定的,除了這兩條道兒沒得選。
在很多人猶豫不決時,老張靈機一動,他拉著老李來到一家法律服務機構進行免費咨詢。他們介紹了情況后,對方說:“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對于給多少經濟補償,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他計算了一下,說按兩人的工資水平,每人應該拿到七八萬元的補償款。
一聽有這么多錢,老張有些激動:“我們先領了3萬元補償,然后再告他們要求補齊,可以嗎?”“行啊。”對方不假思索地說,又補充道:“到時找我來給你們代理啊。”
過了幾天,兩人順利地簽訂協議領了補償金,然后各自掏錢請那家法律服務機構作代理申請仲裁,要求按法律規定補足經濟補償金。令老張和老李沒想到的是,他們的要求不僅被仲裁駁回,而且法院也未支持,白白損失了1萬多元代理費。兩人想不明白,明明能贏的官司怎么**后卻輸了呢?
■律師分析:
單位與老張、老李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內容有:“員工本人家在北京,企業外遷后每月才能回來一次,無法照顧家庭,現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單位向員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萬元,協議簽訂后,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加班費及各種事項均已履行完畢,再無其他任何爭議和糾紛,員工承諾自愿放棄對單位的所有追償追訴權利,本協議為雙方終結性協議。”在協議的**后,署名分別為“申請人:員工老張、老李”。
武麗君律師告訴記者,老張、老李之所以輸了官司,原因出在這份協議上。從協議內容的表述來看,雙方在簽訂該協議后,所有事項已履行完畢,這里當然包括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員工表示自愿放棄追償追訴權利。從**后的署名來看,可以理解為整個協議是員工經過申請后單位才與其簽訂的。
老張、老李與單位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被認定為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都要履行。雖然他們實際領到的經濟補償比法律規定的要少,但這可視為二人對自己權益的自行處分,畢竟有他們自愿放棄追訴權利的親筆簽字。兩位員工無法證明他們在簽訂協議時受到了脅迫、欺詐,進而導致產生重大誤解,所以,他們的訴求**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