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報上發表辭退聲明侵權成被告 登報解雇應慎行
因懷疑職工許南岳帶走客戶,深圳中×旅行社以曖昧字眼在報紙上刊登聲明解除與其勞動關系,結果被該職工推向被告席并索賠二倍經濟補償金。
因不滿提成
業務員業務驟減
2010年12月1日,許南岳入職深圳中×旅行社,任職業務經理,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入職后,許南岳通過不斷努力,贏得了眾多的客戶資源,業績蒸蒸日上,月收入超2萬元。
工作半年后,許南岳認為該旅行社的業務提成很不規范且很不及時,經多次交涉無果后,便逐漸減少業務量。一年后,許南岳帶給該旅行社的業務每個月只有1-2單,勉強能夠完成任務。
員工休年假遲回
用人單位登報辭退
2013年1月份,該旅行社管理層懷疑許南岳私自將客戶資源轉移到其他旅行社,便在一次公開大會上對許南岳作出點名批評,并決定“收回大部分給予許南岳的業務范圍”。2013年2月初,許南岳干脆請休年假。由于按照有關規定,許南岳的年假只有5天,但是許南岳兩周后才回到該旅行社。該旅行社于是以曠工為由在深圳某報刊登聲明,聲明“解除與許南岳的勞動關系”。
許南岳看到該聲明上還有如此字眼:“本旅行社職工許南岳在職期間,因品格問題,給本旅行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從登報即日起,本旅行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今后,許南岳的任何活動,給任何人、任何單位造成損失均與本旅行社無關……”
辭退聲明侵權
用人單位吃官司同意和解
許南岳對這份聲明非常不滿,遂回到該旅行社討說法,認為業務員無須坐班,不存在曠工問題。而該旅行社稱其私自將客戶資源轉移到其他旅行社,屬于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合理。許南岳十分氣憤,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同時向法院起訴,以該旅行社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請求判令該旅行社在深圳某報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0元。
勞動仲裁庭審期間,仲裁庭認為,該旅行社懷疑許南岳私自將客戶資源轉移到其他旅行社,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聲稱曠工也無法提供證據,其解除與許南岳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法律根據。
法院則認為該旅行社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在深圳某報刊登的聲明“字眼曖昧,確實有損名譽權……”
兩宗官司該旅行社均面臨敗訴的局面,在勞動仲裁委和法院的調解下,許南岳與該旅行社達成和解協議:該旅行社口頭向許南岳道歉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許南岳分別撤訴。
■律師說法
辭退聲明如何做到合法?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光貿稱,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通過在報刊發布聲明來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方式并不鮮見,這種做法是能夠得到司法支持的。
但是,要使登報解雇員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應先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第二,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第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另外,登報聲明不能使用侮辱性的字眼。本案中,某旅行社的登報聲明使用了“品格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容易令人產生負面聯想的曖昧的字眼,這就侵害了公民人格權的名譽權,違反了《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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