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立法形式確定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記者崔清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了這一決定。
決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
決定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決定指出,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作出這一決定。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經歷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我國分別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現行憲法作過四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