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記小常識
1、什么是法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把法人劃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企業法人資格。非企業法人,指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2、法人資格的取得?
《民法通則》第五十條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3、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全總、省總文件要求,基層工會取得法人資格要具備以下條件: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成立,經過民主程序依法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其主席、副主席、主任,選舉結果報上級工會批準。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名稱要規范,基層工會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健全,有辦公地點和活動場所。
(3)有必要的經費(含留用工會會費、留成工會經費、所屬企業、事業上繳收入、所在單位行政方面及其他方面的補助捐助、上年度經費結余等)和其他財產,合計在1萬元以上。根據工會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單獨設立賬戶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符合以上條件的基層工會才能取得社團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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