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監事工作應解決的幾個問題
隨著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公司法的貫徹實施,多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立,拓寬了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對于建立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民主決策,對于維護職工民主權利和勞動經濟權益方面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我們也發現,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該項民主管理制度還顯得比較脆弱,各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一些現實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身份界定應清晰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候選人應當是工會主席和工會副主席。按照這一規定,大多數公司工會主席和工會副主席進入了董事會和監事會。但從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會主席和工會副主席的身份看,除了未設職工股的公司外,凡設立了職工股的公司,工會主席和工會副主席均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也就是說,出現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股東”化而非“職工”化的現實傾向。顯然,在董事會研究利潤分配問題上,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代表勞動權益還是代表股東權益將出現身份不清的實際問題。另一方面,少數已經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公司,由于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存在平衡關系、培養人才等方面的考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一般中層管理人員出任,而工會主席及副主席被排斥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之外無法實現源頭參與,也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工會基本職責的履行。通過對上述情況的分析,我們認為,要進一步完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要任務是企業以及上級有關部門應切實把好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職資格關,也就是要使得能夠代表職工利益訴求的符合身份要求的人員特別是工會領導人經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這是目前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應研究解決的問題之一。從另一角度講,在我們目前重點開展的工會組建工作中,明確企業工會領導人的任職資格,選配好企業工會主席,將顯得尤為重要。
程序操作應規范按照有關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應由企業工會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名,按照公司法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直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但部分公司卻未能履行這一程序,其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不是由企業工會提名,而是由上級有關部門指定。在選舉過程中,雖履行了民主程序,但由于企業對此存在認知上和操作上的誤區,使得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是直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而是再經股東會進行一次選舉,出現了以股東會替代職代會的問題。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程序上,因企業內部各方面的原因,部分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董事會、監事會信息溝通不充分, 不能在召開董事會和監事會前有充分的時間和程序安排征求職工代表對董事會、監事會某些議題的意見與建議,使得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的主導意見缺乏群眾基礎和民意支持。以上三方面程序操作上的問題,直接影響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規范運作。
制度設計應科學作為職工的代言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理應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某些事項時代表職工明確表達自己的意見,但現實情況卻存在一定差距。根據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少數服從多數和表決結果公開的議事規則,當職工董事對董事會研究決定的議題特別是涉及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與其他董事有不同意見時,一是因“內部人”等原因不便投反對票,二是即便投了反對票對于**后的表決結果以及形成的董事會決議也產生不了任何影響。這是職工董事作用受限的主要制度障礙。
鑒于此,為了較好地發揮職工董事的作用,通過調查分析,我們認為,目前應當著力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特別是關于制定企業基本管理制度的職權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企業基本管理制度包含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資源手冊、財務管理制度、營銷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倉儲物流管理制度、KPI考核、薪酬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等等。
其中薪酬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與職代會的職權直接相關。如果按照公司法規定基本管理制度均由董事會制定,那么相關法律規定的職代會職權特別是國有、集體及其控股公司的職代會的共決權將勢必出現被剝奪的問題。只有明確了哪些內容具體歸屬董事會,那些內容具體歸屬職代會,才能夠實現公司法與工會法、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把應該屬于職代會的職權還復于職代會,這樣,既能防止董事會權力的失范,同時也減輕了職工董事的履職壓力。
另一個問題是,即便是國有資本全部退出的民營公司的職代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某些基本管理制度沒有共決權,那么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存在明顯缺陷而得不到多數職工和職工董事認可時,就應當考慮從法律制度上賦予職工董事相應權限,如建議董事會暫緩表決的權力等。所以,制度設計的科學化或法制建設的完備性對職工董事履行職責是十分重要的前提條件。
保障措施應到位從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保障措施角度分析,目前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建立激勵機制勢在必行,當前,一些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缺乏積極性,一個主要原因是沒有法定的待遇標準,落實不到位。建議從企業實際出發,通過實行任職職務津貼等提高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待遇,特別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確,逐步改變目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責權利不統一的問題。第二,如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約束機制,是我們面臨的又一個重要課題。從一些公司的運行情況看,在公司組建之初,由于有各級工會的積極參與和政府改制主管部門的管理監控,絕大多數公司依法建立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當公司董事會三年期滿需換屆改選,政府又放松了監管的情況下,一些民營公司卻修改了公司章程,取消了建立職工董事的有關條款,使得職工董事中途夭折,制度荒廢。要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發揮執法主體的作用,依法予以糾正,或者在對公司進行年檢的內容、程序上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第三,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指導公司制企業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述職報告制度、民主評議制度以及權益保障制度等,以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履職行為,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更好的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與、監督、維權、協調”的重要作用。
中工網--《工人日報》
范玉霄 曹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