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縣總工會職工志愿者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
**章 總 則
**條 為深入貫徹中國工會十七大、省工會十五大精神,加強全縣工會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制度建設,推動工會志愿服務工作的有效落實,實現工會志愿服務工作**化、項目化、常態化,根據《河南省志愿服務條例》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職工志愿服務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志愿者是指新鄉縣各級工會發起、招募、從事工會相關服務工作的志愿人員。
第三條 在縣總工會組織、協調、指導下,各職工志愿服務隊秉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開展各具特點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條 職工志愿者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服務隊規章制度,自覺維護職工志愿者服務隊的形象。
第二章 招募條件及方式
第五條 志愿者招募條件:
1.熱心公益事業,具備奉獻精神,思想品德端正,工作責任心強。
2.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知識、基本素質和身體條件,具有從事志愿者服務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3.遵守志愿服務相關規定,服從管理,在服務期間能堅持參加各項志愿服務。
第六條 鄉鎮、系統工會、企事業單位工會結合工作實際,成立職工志愿服務隊,向本地、本單位公開招募志愿者,報縣總工會備案。
第三章 組織建設
第七條 縣總工會設職工志愿服務大隊,鄉鎮、系統工會設中隊,企事業單位設隊。縣總工會結合實際建立職工文化藝術團、法律援助、心理健康、勞模服務等**服務隊。
第八條 職工志愿服務隊伍實行隊長負責制,設隊長1名,副隊長若干,設組織員、宣傳員各1名。
隊長職責:隊長在同級工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隊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安排開展活動、學習培訓及日常事務。
副隊長職責:全面協助隊長工作,按照隊長安排抓好具體工作。
組織員職責:負責服務隊活動、學習培訓等具體事務的內部協調;建立隊員個人信息庫;做好活動的通知、人員簽到、會議記錄等;及時收集整理活動信息資料,做好資料整理建檔歸檔工作。
宣傳員職責:負責活動的拍攝、錄音、文字記錄,做好活動宣傳、上報工作。
隊員職責:服從安排,按時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積極宣傳、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公允良俗。尊重服務對象,保守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主動為志愿服務工作建言獻策,積極推動志愿服務工作。
第四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工會志愿者服務活動要結合工會工作特點,圍繞服務科學發展、服務和諧社會、服務職工群眾,按照黨政所需、職工所盼、工會所能的原則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1.幫扶救助服務。參與各級工會組織的“春風行動”、教育培訓、心理輔導、困難救助、就業援助等工會幫扶和服務活動。
2.職工維權服務。參與開展法律宣講、法律援助、勞動爭議調解、重大勞資糾紛調處等維權服務活動,引導職工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權,維護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3.文化教育服務。參與為基層送文化活動,深入園區、企業、工地等,開展文藝演出、文化教育、專題講座、技能培訓等志愿服務活動,不斷豐富職工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廣大職工人文素質。
4.文明引導服務。參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開展交通文明引導,參與居民小區、旅游景區、商業街區、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文明勸導等工作。
5.圍繞各級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基層工會和職工群眾需求,開展和提供其他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章 管理激勵
第十條 縣總工會職工志愿服務大隊負責對工會志愿服務隊的日常管理。抓好工會志愿服務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業務培訓、活動組織、經費保障、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服務隊要建立學習例會、活動考勤制度,明確專人負責考勤。要把出勤情況做為評先獎優的重要依據。 服務隊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志愿者會議,會議由隊長或副隊長主持,學習有關文件,傳達上級指示,總結交流志愿服務經驗,安排部署服務隊的工作。
第十二條 志愿者原則上采取無償服務。志愿服務隊發起工會應提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專項經費及交通、安全、用餐、飲水等必要的保障。各級工會應在每年初編制經費預算時安排志愿服務相應經費。在各類志愿服務活動中,應當根據服務天數,對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十三條 建立工會志愿者隊伍評價和激勵機制。志愿者服務隊要及時、準確記錄志愿者參加服務情況,縣總工會每年要對志愿服務隊建設及志愿者隊伍活動情況進行評價。對表現突出的志愿服務隊和志愿者予以表彰獎勵,在推薦“五一勞動獎章”等評選活動時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 職工志愿服務隊可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勸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服務隊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服務隊工作紀律,對志愿服務隊造成不良影響的。
3.利用志愿服務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或非法活動的。
4.連續半年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志愿服務隊活動的。
5.其他不符合安排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鄉縣各級工會志愿服務隊伍的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鄉縣總工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鄉縣總工會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