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縣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充實基層工會干部力量,規范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管理,根據全總、民政部、人社部《關于加強工會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和《河南省總工會關于選派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試點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化工會工作者是指新鄉縣總工會委托有資質的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公開招聘、勞務派遣到縣總工會專職從事工會社會工作人員。聘用期一般為三年。聘用合同期滿后,雙方有需要的經協商同意,可優先聘用。
第三條 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由縣總工會統籌配備。原則上開發區、各鄉鎮總工會配備 1 名,職工幫扶 (服務)中心配備 3-4名。
第四條 新入職的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由縣總工會進行上崗培訓。鼓勵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參加各種學歷教育、**教育和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縣總工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選聘、培訓、調配和管理。
2、指導開發區、鄉鎮總工會、職工幫扶 (服務)中心加強對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教育。
3、建立、落實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季考評、半年小結、年終考核制度。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辭退、調整崗位以及晉升、獎懲的依據。對工作成績突出、考核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條 開發區、鄉鎮總工會、職工幫扶 (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區、鄉鎮、中心社會化工會工作者日常管理、考評、考核及工作指導,組織領導其日常工作、政治理論學習,提高其政治業務水平。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2、建立健全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管理的各種檔案,負責日常考勤,并于每月底將本月考勤匯總表報送縣總工會辦公室。及時與縣總工會溝通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管理中的情況和問題。
3、負責按照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職責任務和年度工作目標要求,協助縣總工會進行季考評、半年小結和年終考核。對續聘、辭退、表彰、處罰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理論和涉及工會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教育引導職工遵紀守法、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2、負責督導和幫助轄區內企業、村(社區)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發展工會會員;督促指導所屬基層工會做好換屆選舉和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收集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名單、職工人數及工會組建、會員發展、農民工入會等基層工會組織工作信息,及時建立健全工作檔案。
3、幫助和指導所屬基層工會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協助所屬基層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工時、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推動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指導開展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創建活動;指導建立集體合同、職工民主管理等工會工作臺賬并收集相關信息。
4、開展困難職工狀況調查、幫扶慰問等工作。參與協調勞動關系,調解勞動爭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了解掌握所屬基層工會職工隊伍穩定狀況,及時收集上報各類影響職工隊伍穩定的信息。
5、協助做好基層工會干部的培訓, 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 “互聯網 + ”工會普惠性服務。
6、組織指導所屬基層工會規范化建設,推動“小三級”工會爭創模范“職工之家”建設活動。
7、負責所在工會日常工作,包括信訪接待、政策咨詢、幫扶救助、文件起草、檔案管理等,記好工作日志。圍繞履行職責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反映問題,注重總結經驗,創新工作。
8、督促企事業單位依法撥繳工會經費。指導基層工會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
9、推動工會積極分子和職工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社會工作者的**優勢,調動廣大工會積極分子和職工志愿者規范有序參與工會社會工作服務,壯大工會社會工作服務力量。
10、完成縣總工會和所在工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條 強化日常管理和激勵機制建設。按照**化、職業化要求對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實施素質提升工程。縣總工會與所在鄉鎮總工會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開發區、鄉鎮總工會、縣職工幫扶(服務)中心為主。縣總工會建立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工作檔案,記錄基本信息、崗位工作、起始時間、薪酬、培訓、考核、表彰等情況,并實行動態管理,由縣總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八條 嚴格考勤制度。工作日每天上下班簽到,請假要寫請假條。請假一天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兩天的由縣總工會分管副主席審批,三天以上由縣總工會常務副主席審批。經批準請假的,要留存請假記錄和請假條備查。無故不在崗者視為曠工,扣發當天工資。對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7個工作日的予以辭退。
第九條 鼓勵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對通過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者,縣總工會將以獎代補考務費,并視職稱級別適當上調工資。
第十條 開發區、鄉鎮總工會要為社會化工會工作者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鄉鎮總工會要確保“人員在崗、專職專責”,對出現多次或長時間抽調的,縣總工會將調離配備人員。
第十一條 社會化工會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辭退:
1、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2、不服從工作分配,不履行崗位職責,不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
3、有嚴重失職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4、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因參軍、入學、考取公務員及法規政策規定需要提前終止合同的。
第十二條 因上述原因辭退的,由所在開發區、鄉鎮總工會提出意見,縣總工會依法依規辦理辭退手續。
第十三條 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辭職的,要提前30日向縣總工會遞交辭職報告,經同意后,辦結工作的交接手續和財產的清還手續,方能離職。
第五章 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崗位工資不低于新鄉縣**低工資標準。試用期滿后,績效工資為崗位基本工資的20%,每半年根據考核情況發放。建立工齡工資制度,以縣總工會工作選聘時間起算。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按每天60元發放加班費,誤餐的按每餐20元發放誤餐費。在開發區、鄉鎮總工會工作的,依據出勤情況按每人每天5元發放交通通訊補助費。
第十五條 按照新鄉縣有關規定,縣總工會全額繳納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的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化工會工作者按在新鄉縣總工會工作時間,依法依規享受婚喪假、產假、年休假。依法加入工會組織、依法繳納會費的,同等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鄉縣總工會負責解釋。
新鄉縣總工會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