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可以拒絕強令冒險作業
職工可以拒絕強令冒險作業
楊明 (南京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
[案例]陳某是某副食品公司下屬車隊的貨車駕駛員,與副食品公司訂立有期限至2005年的勞動合同。2003年春節前夕,副食品公司由于運輸業務量激增,原有車輛不能滿足需求,車隊就從其他單位借來一輛貨車,并臨時安排陳某駕駛。當陳某得知車隊安排其駕駛的車輛是國家明令禁上運營的拼裝車時,便以上路后不安全為理由表示不愿出車。車隊負責人反復以“該車從未出過事你放心”、“這樣的車現在很多”、“你的駕駛技術好”、“為了單位的效益”等言詞對陳某進行勸說,但陳某仍拒絕出車。車隊負責人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向公司領導作了匯報。2003年2月副食品公司認為陳某在節日運輸高峰期間不服從單位調度、指揮,拒絕正常工作,給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決定給予陳某開除處分,解除其勞動合同。陳某不服,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撤銷開除決定。
[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立案、審理,作出裁決,撤銷了副食品公司對陳某作出的開除決定,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評析]
1、“開除”一般是國有或集體企業對嚴重違紀,違法職工所給予的一種行政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其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即被解除。
2、“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根據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的國務院第307號令《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禁止“拼裝車”上路行駛,“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對肇事人或單位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副食品公司向其他單位借來拼裝車,并安排司機駕駛上路的行為是置道路交通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且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
3、《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也規定,“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司機陳某拒絕按照副食品公司車隊負責人的指令駕駛“拼裝車”上路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權利,而決不是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為。副食品公司以不服從單位的工作安排和調度,違反勞動紀律為由開除陳某的做法當然是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據此裁決陳某勝訴,撤銷副食品公司的開除決定無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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