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操作致傷屬于工傷嗎?
2008年9月1日,李某應聘成為北京某五金制品廠一名工人,雙方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辦理各項社會保險。11月19日上午,李某在工作中受傷,右手小拇指被沖床壓斷。工廠立即派人將其送到醫院治療,并墊付醫療費兩萬余元。工廠經詳細的事故調查,確定事故原因是李某在乘帶班師傅離開之際擅自開動沖床,從而導致事故發生。這種做法違反了工廠 《車間操作規定》中關于工人試工階段必須由帶班師傅現場指導方可開動壓力車床,禁止獨自操作的規定。像李某這種因違章操作而受傷,屬于工傷嗎?工廠應否向其賠償呢?
**先,工傷事故是指企業員工在工作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活動時或由于勞動條件、作業環境所致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職業病。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第六點規定,除犯罪或自殺行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 (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也應認定為工傷。本案李某雖然違反了工廠的 《車間操作規定》,但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因此李某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次,工傷賠償的原則為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簡而言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事故傷害,無論用人單位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案例中的五金制品廠不因為李某在工傷事故中存在過錯責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傷責任。
再其次,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自李某入職之日起,五金制品廠就應當為其參保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雙方在勞動合同中 “試用期不參保社會保險”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工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及標準為李某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
可見,員工違章操作并不免除企業應當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及時為員工尤其是具有高危作業性質的特殊崗位員工參保,雖然在一段時間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但出現工傷事故后,將能夠有效減少企業的用工風險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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