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傷致殘 老板卻領走保險金
“明明是我受傷致殘了,然而老板卻把保險公司本應該賠付我的保險金領走了,理由竟然是廠里已經賠償過我了,幸虧法院為我討回了公道!”昨日下午,在談到自己艱難的維權經歷時,禹州市淺井鄉的張四海仍然耿耿于懷。
張四海原是禹州市軍輝石料廠的一名放炮工。2008年12月18日,一聲巨響過后,他不幸被高空落下的一塊石塊砸傷手部,后來雖經緊急治療,但還是落下了七級傷殘。經過多次調解,禹州市軍輝石料廠一次性賠償他6.5萬元工傷賠償金。
然而,張四海在隨后與原來的一名工友閑聊時偶然得知,石料廠老板袁輝曾在與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包括他在內的14名工友購買過保險,主險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險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得知這一情況,張四海來到禹州市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令他意外的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說,34022.35元保險金已被人領走,領款人是禹州市軍輝石料廠的老板袁輝。聞聽保險金已被老板領走,氣憤的張四海急忙趕到廠里,然而,袁輝的回答卻異常淡定:“你已經從廠里獲得了工傷賠償金,再說為工人們買保險的錢是廠里出的,所以保險金理應歸廠方。”
明明是自己受傷致殘了,然而保險金卻被老板據為己有,張四海百思不得其解。為了弄個明白,2010年9月7日,張四海來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律師在嚴格審查相關條件后,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此后,通過查找相關證據,查閱有關法律后,張四海將禹州市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禹州市軍輝石料廠作為第三人起訴到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將3萬余元保險金支付給他。然而,令張四海想不到的是,一審時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他的請求。看到自己的訴求未被支持,打小就倔的張四海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2011年6月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此案再次進行審理,并支持了張四海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禹州市某保險公司給付張四海保險金34022.35元。然而,保險公司不服判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并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禹州市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該保險公司的上訴。
就這樣,歷經兩年多的艱辛維權后,6月22日,張四海終于從禹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到了本應該屬于他的34022.35元保險金。
相關鏈接:依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在禹州市軍輝石料廠為張四海等人購買保險的合同中,張四海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間受到傷害,依法應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此外,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不影響商業保險金的獲得,因為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記者 楊紅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