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食堂摔傷算不算工傷
現年60歲的周某系泰興人。今年2月起,她在某家具廠打工。3月3日這天中午,在食堂吃完飯后她去水池洗碗時,因地面積水濕滑,不慎滑倒。后到泰興市人民醫院進行右膝關節磁共振檢查,結果顯示右膝關節內外側半月板后角損傷、右脛骨平臺骨髓水腫、膝關節腔積液。為檢查和治療,周某用去6537元,并遵醫囑休息2個月。為賠償事宜與單位多次協商未果,周遂訴至泰興法院。
被告方家具廠則堅持:周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周某是在用餐后洗餐具的過程中摔傷的,是其自身的生活行為,不屬于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有聯系的活動,單位作為雇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泰興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周某在家具廠工作,因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周某在單位從事生產活動,中午在單位食堂用餐,單位應當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職工在單位食堂用餐后去水池洗碗途中摔傷,單位作為食堂管理者,對用餐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因為種種原因疏于防范,未做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導致周某摔倒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法官表示,周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地面濕滑未加注意,致摔倒受傷,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泰興法院確定單位對周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據此,泰興法院判決被告家具廠賠償周某各項損失合計10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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