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崗遭辭退 《員工手冊》制訂應符合程序
“明明是公司變相逼我離職,還強詞奪理說一切合理合法。我路已絕,望能幫助!”近日,在惠州務工的川籍男子張厚余向本報報料稱,疑因遭部門主管報復,被強行調離工作崗位,他拒絕到新崗位上班。沒想到公司一周內連發五道“記過令”,**終將其驅離出廠。
員工:不服從調崗被記過后遭辭退
今年44歲的張厚余來自四川鄰水縣,7年前入職惠州太平貨柜有限公司設備部,負責設備維修保養。期間,他與廠方先后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后一份合同期限截至2014年底。多年來,張厚余憑借**技術在公司漸漸站穩腳跟,近來月薪更漲至五六千元,在維持基本家用外,還得供養一雙子女就讀大學和高中。
糾葛的起因是今年8月25日清晨,公司生產設備的一次突發故障。張厚余說,這本屬機修工張某的職責,但設備部經理王某卻捏造事實把責任強加到他身上并罰款200元,還強制調動其工作崗位并以**低工資標準處理,以報酬差異變相逼迫他離職。
自9月18日起,公司以張厚余未到綜合班新崗位報到為由,一周內連續對張厚余作出5次記過處分。9月26日,張厚余被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并終止勞動合同。
張厚余氣憤地稱,他工作了6年多都好好的,從未出現過差錯;王某一上任就濫用職權威逼像他這樣的老員工辭職。公司未經協商就強行調動他的工作崗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應予以賠償。
廠方:依據《員工手冊》屬合法解除
對此,廠方總經理助理兼工會主席江某表示,張厚余在工作時疏忽大意,對設備出現的故障沒有及時上報,延誤了搶修,影響了生產,才受到記過處分。
至于調崗,江某表示,這是出于公司生產需要,設備部于9月6日成立綜合班組,張厚余等三人被從沖壓電修班調到綜合班,主要工作仍是電氣設備巡查,符合張厚余作為電工的工作內容,也符合他的工作能力。“對張厚余僅是部門內部班組的調動,工作崗位類別沒有變化,而且其工資待遇不變。但張厚余不服從工作調配。不到綜合班報到上班。”江某告訴記者,在經過多次思想勸導、督促仍不愿改正后,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獎罰規定,與張厚余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和過程都合法。
律師:《員工手冊》的制訂應符合法定程序
廣東**屆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文斌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進行公示才能合法,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即使已進行公示,對員工也沒有約束力。就本案來說,就要看《員工手冊》是否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如果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并進行了公示,則手冊有效,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的管理依據;反之,則不能作為依據。
再者,張厚余是否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的標準,則要看《員工手冊》的具體內容。根據文中所述,用人單位要調動張厚余的工作,但張厚余不同意,公司就連續五天給員工張厚余記過,然后辭退。個人認為此做法欠妥。
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公司應當與員工張厚余協商一致,張厚余不同意,則公司不能單方面強行變更。
(編輯: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