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聚餐醉酒死亡企業免責 請客者被判擔責7%
公司經理請吃飯,員工開懷暢飲不慎乙醇中毒死亡。死者家屬將公司和請客經理告上法庭索賠,究竟責任在誰?該案經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和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經理個人請吃,與單位無關,請吃經理負次要責任,擔責7%,賠償32000余元,其余責任死者自擔。
張強(化名)原本是廣州A物業公司員工,后被派遣到B物業公司保潔部工作。其家屬稱,2010年12月29日,B公司管家部經理王英(化名)在鐘村鎮某餃子館宴請各部門員工吃飯,張強也有參加。席間,各部門員工相互敬酒。保安部的3名員工向王英敬酒,但王英并沒有喝,而是指定張強代喝。酩酊大醉的張強隨后被幾個同事送回出租屋休息。次日早上7點,家人發現張強猝死于床上。經法醫鑒定,張強因乙醇中毒而死亡。
家屬認為,B公司及王英對張強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于是將二者告上法庭索賠。在此之前,家屬與A公司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糾紛一案已于2011年7月由天河區法院作出判決,由A公司支付家屬6萬余元。
B公司答辯稱,王英請客吃飯屬個人娛樂行為。
王英也承認,此次宴請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的,與公司無關。但她對張強代其喝酒的說法予以否認,稱并未指定任何人為自己喝酒。她認為,張強的死是本人酗酒所致。
法院:請客者擔責7%
番禺區法院一審認定,此次吃飯喝酒,屬于王英個人宴請行為。另查明,張強生前有飲酒的習慣,且經常醉酒,有時一個月醉酒十幾次。
番禺區法院認為,王英作為宴請聚餐的召集人及主人,因對前來聚餐的客人負有特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王英應對張強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張強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飲酒時應當預見過量飲酒會對其帶來危險仍不加以控制,因此,張強應對其死亡承擔主要的責任。
結合張強平時有喝酒的習慣且經常喝醉,而王英亦曾兩次提議將張強送去醫院,并叫同事在出租屋照顧張強,已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王英擔責7%,賠償張強家屬32000余元。張強家屬上訴至廣州市中級法院后,二審維持原判。
(編輯: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