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獲刑還受罰
本報訊 1月15日,樂山“包工頭”宋秋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一案被列入人社部公布的全國十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
2012年11月15日,樂山市沙灣區勞動監察大隊陸續接到沙灣區公園一號二期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勞動監察大隊立即展開調查,并會同區住建局組織調解。經調查得知,“包工頭”宋秋霞共拖欠蔡某佑等9人勞動報酬共計141320元。
隨后,沙灣區勞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打電話聯系,均無法接通,宋秋霞采取更換電話號碼等逃匿的方式躲避,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于是,沙灣區人社局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通知發包商樂山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 2012 年 11月16 日、12月3日,兩次向樂山市某置業有限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支付投訴人的勞動報酬,但該公司逾期仍未支付。
“公司未按期支付,包工頭宋秋霞又不知去向,涉嫌逃避支付投訴人的勞動報酬,且數額較大,涉及人數較多,涉嫌犯罪!”樂山水沙灣區人社局相關人士說,他們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規定以及《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精神,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2012年12月26日,將此案移送沙灣區公安分局。
公安機關立案后,立即展開了網上追逃,2013年1月27日凌晨,宋秋霞在成都市郫縣被抓獲。去年2月7日,沙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去年5月,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秋霞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懲處。沙灣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于去年5月29日當庭判決被告人宋秋霞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本報記者 向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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