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絕為“刺頭”辦理失業手續,應賠償損失
來源: 中工網
編輯同志:
我曾是一家公司的員工。4個月前,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鑒于我曾在工作中多次沒有執行領導的不合理指令,還帶領部分員工為自身合法權益據理力爭,認為我是“刺頭”,不僅不愿與我續約,而且尋找種種借口報復我,拒絕將已經失業的我報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甚至在我一再要求之下,仍然我行我素,導致我無法辦理失業登記,至今都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請問:我能否要求公司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讀者:江慧鳳
江慧鳳讀者:
你有權要求公司賠償因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所造成的損失。
一方面,因為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款也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其中表明,為失業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職責,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公司在長達4個月的時間內一直沒有為你辦理相關手續,甚至在你的一再要求之下仍我行我素,不管其是基于什么目的,都意味著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已導致你的實際損失。《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長為12個月……”即你在失業的4個月時間里,本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卻因公司違法行為導致無法領取,從而已經造成客觀存在的損失。
再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司明知不為你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將直接導致你的損失,卻依然惡意為之,自然難辭其咎。
(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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