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未投保退休不能補
來源: 中工網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退休后又無法補辦社會保險,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起這樣的案件,依據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判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賠償退休后15年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20萬余元。
重慶五中院二審查明,何仁懷與重慶建興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從1995年1月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于2008年1月3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因何仁懷于2011年5月2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建興公司從2011年5月起,停止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公積金等費用;但直至何仁懷退休,建興公司始終沒有為他補繳2008年以前的養老保險金。退休后,何仁懷因拿不到足額的退休金,一紙訴狀將建興公司告上法院。
二審審理中,重慶五中院依職權到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咨詢意見稱上訴人何仁懷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為其辦理2008年1月以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手續。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勞動者退休后養老保險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時間、繳費金額、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難以精確界定,鑒于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供合理的計算方法,法院參照2011年度重慶市退休職工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一次性酌定上訴人何仁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5年期間,即2011年5月至2026年5月,其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為28萬余元,何仁懷對此僅主張20萬余元,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了如上判決。
■以案釋法
社保損失參考平均壽命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規定將社保爭議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但勞動者社保待遇損失的救濟標準缺乏規定。”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基于養老保險管理的特殊性,社保爭議中,勞動者的舉證極限只能證明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確切發生,至于損失的具體金額,目前社會保險管理機關尚無法進行核算,不能苛責當事人精確舉證,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針對問題,承辦法官多次到社保管理機關調研,二審**終形成了以勞動者所在地區上一年度退休職工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結合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確定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計算方法。勞動者按月主張的,判決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進行支付;勞動者一次性主張的,參考當前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75歲,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為月基數一次性計算15年。(本報記者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