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不能替代養老保險
案情簡介:
某外商獨資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畢業生趙某,擔任副總經理。當時,在談到工資待遇時,公司說: “董事會給你定的工資為1.2萬元。不過,我們是一家外資公司,之所以工資定得這么高,是因為除了工資以外,再沒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醫藥費報銷、養老等問題都得自己解決,公司概不負責。”聽了這話,趙博士心里盤算開了:“這個公司給我的工資的確是夠多的,可就是將來萬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辦呢?”但他轉念又一想:“我剛30多歲,一般也不會有什么大病,至于養老問題,現在考慮還為時過早。倒不如趁年輕多掙些錢實惠。”工作以后,趙博士為了解除自己的后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1000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養老保險。這樣一來,他在這家公司工作,也覺得很踏實多了。幾個月后,由于趙博士與董事長在公司的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上,產生了分歧,被董事長炒了“魷魚”。趙博士不服,雙方為此打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趙博士提出公司未給他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他認為,這是侵犯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公司認為不為你繳納養老保險,是事先跟你講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說明咱們的協議已經達成,你現在無權反悔。再說,你不是自己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了養老保險了嗎?
案件分析:
養老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勞動定的社會保險,不同于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主要區別 在于:1、前者是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但后者卻不是;2、前者是強制性的,即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 即是否參加,完全憑企業或勞動者自愿。所以,趙博士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養老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
因此,該外商公司以高薪來取代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違反規定的。它不光應該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還應該同時繳納失業、大病醫療等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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