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未告知單位不上班卻被解除合同
張某自2001年10月始到諸城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5月8日,張某經醫院診斷患有腰椎間盤突出,醫院隨即囑咐張某病休2周,此后每2周為其出具病休證明,直至2012年9月份。在此期間,張某陸續將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8月14日的病休證明交至公司,但2012年8月15日到2012年8月30日的病休證明未交給公司,也未辦理請假手續。2012年9月3日,公司依據單位規章制度中關于累計曠工10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張某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張某認為自己在醫療期內,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裁定解除勞動合同無效,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但是,職工要享受醫療期待遇必須將其需要病休停止工作的時間等重要信息反饋給公司,否則對公司不發生效力。這是因為,職工若不向公司告知其患病,出具相關的證明或履行相關的手續,則公司根本無法確認其是否應享受醫療期,不僅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處于不穩定狀態,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張某未將2012年8月15日到2012年8月30日的病休證明交給公司,也未辦理請假手續,即不到單位上班,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曠工。**終,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張某的申訴請求。(杜倫 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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