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合同未必有雙倍工資
本報之前三期《聚焦雙倍工資》系列報道就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需注意的時效、舉證等問題做了解答。那么,對于勞動者來說,是否只要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書面合同,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呢?
離職時補簽合同
索雙薪難獲支持
2009年7月,沈女士入職某能源公司后,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可如今沈女士已在公司工作四年多,勞動合同也已“過期”一年兩個月。沈女士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當與沈女士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可**近,公司卻要求沈女士在一周內補簽一份從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的勞動合同,公司還表示,“要想繼續工作就必須簽”。沈女士撥打本報熱線咨詢,如果補簽了勞動合同,以后還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北京凱普律師事務所**席合伙人、大象律師團隊吳月超律師指出,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一段時間后,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這種未及時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將引起二倍工資的賠償責任。然而,在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時,會將合同簽訂期限溯及至開始實際用工之日。由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往往會對公司的補簽要求妥協,補簽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單位承擔雙倍工資賠償責任具有較大難度。
因此,在法院審判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能證明存在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主張雙倍工資賠償仍有可能獲得支持,否則主張很難獲得支持。
依法定情形延續
勞動合同不必續簽
2011年8月,葛女士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而由于葛女士懷孕,雙方的勞動合同隨孕期、產期、哺乳期順延至今。可2012年8月以來,傳媒公司未與葛女士續簽合同。那么,葛女士主張雙倍工資能否獲得支持?
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任、大遠律師團隊姚均昌律師指出,在實踐中,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法定情形。此種情形屬于法定情形的延續,即使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也無須支付雙倍工資。
實習記者 屈 斌
結束語
《勞動合同法》的“雙倍工資”罰則,意在提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氣,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隨著法律生效所引發的新現象,在雙倍工資的問題上產生了許多爭議。這些爭議主要是由于立法解釋少、法律法規滯后等原因造成的,需要通過實踐逐步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