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簡歷填寫學歷有誤 公司以欺詐為由認為合同無效 律師指出:信息不實并非都屬欺詐
王先生在某公司工作兩年,卻突然被公司認為“入職簡歷填寫的高中學歷與實際情況不符”,并被解除勞動關系。在法庭上,公司認為王先生隱瞞學歷,因此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而王先生認為,自己雖學歷填寫有誤,但不足以影響公司對其工作能力的判斷。面對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究竟誰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案件回放
員工虛報學歷工作兩年遭辭退
2009年3月,員工王先生入職某公司擔任項目主管,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該員工基本工資為每月2000元,在崗津貼為每月800元。合同期滿后,員工仍在公司從事原崗位工作,但是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
直到2011年3月,公司認為王先生工作能力有限,并以“員工入職時簡介記載的學歷與實際情況不符”為由,與王先生解除勞動關系。2011年3月14日,公司以電子郵件形式向王先生發出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3月18日,公司又下達了書面通知,但王先生拒絕簽收。
王先生認為,自己在工作中不存在問題,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正當,遂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后本案又訴至法院,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庭審現場
公司稱員工學歷造假合同無效
在法庭上,公司提交了該員工《員工個人資料登記表》。公司表示,王先生入職時個人簡介中填寫的高中為“汶上一中”,而公司此后查詢發現,王先生并非曾就讀于這所高中。
公司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而王先生在入職時欺騙了自己就讀的學校,屬于隱瞞學歷,由此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公司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王先生說,“雖然在個人簡歷中填寫的學歷不夠嚴謹,但是這并不影響我的工作水平。公司既然看重我的工作經驗從而錄用我,并且在合同期滿后讓我繼續工作,這說明學歷是否屬實并沒有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王先生認為,“高中學歷情況有誤”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公司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法院判決
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
法院認為,2011年3月14日,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稱理由為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稱理由為其不能勝任工作。然而,公司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應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
法院認為,王先生登記虛假學歷,其做法錯誤、應予批評。但是,公司并未因此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反而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聘用該員工。因此,雙方仍需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王先生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6608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270元。
>>律師說法
不影響員工履行崗位職責不屬欺詐
針對本案,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部長楊保全律師表示,并非員工提供任何不實的信息都會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欺詐,只有員工信息對履行崗位職責有重大影響才會被界定為“欺詐”。本案中,員工實際就讀的高中學校與所填的入職資料不一致,但這不影響到員工履行崗位職責。
楊保全律師對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出了提醒。楊保全律師指出,對勞動者來說,求職中應該堅持誠信,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是法定的義務,以免被公司抓到把柄。對單位來說,員工入職時,應該對勞動者的資料進行審核。公司對員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也應堅持謹慎的態度,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報記者 湯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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