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四個“特權”幫你撐“傘”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三種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其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因其特殊性,決定了勞動者享有身兼數職、隨時解約等特殊權利。
小時工:四個“特權”幫你撐“傘”
特權1
可同時與多方簽約
古女士是一名電腦技術人才。前不久,古女士與一家電腦學校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她根據學校要求不定期給學員上**課,每次3小時,每小時收費200元。接著,她又和一家電腦培訓中心簽訂了內容大致相同的勞動合同。由于培訓中心與學校有競爭關系,學校遂以培訓中心招用尚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為由,要求公司要么解除與古女士的勞動合同,要么賠償損失。
【點評】學校的請求不能成立。
**先,鑒于古女士只是根據學校要求不定期給學員上課,而且實行小時計酬,每次時間為3小時,決定了其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其次,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該法同時指出,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故只要古女士不影響在學校上課,便能多方就業。
特權2
可隨時解除合同
近日,郭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郭女士每周五抽出3小時到公司進行一次大掃除,每次工資80元,且當即結清。
一個月后,郭女士覺得該項工作很累且收入較低,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以郭女士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公司一時難于找到合適人選為由,要求其賠償損失。
【點 評】 公司的請求不能成立。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該法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表面看來,郭女士突然單方即行解除勞動合同,看似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似乎應當擔責,可因為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她的權利。因此,公司無權要求其進行賠償。
特權3
可要求15日內結酬
肖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的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中約定,她每周抽出1到2小時,對公司的全部計算機進行一次病毒檢測,發現病毒及時清理,以保證計算機能正常進行,工資為每小時15元。雖然該工資低于**低小時工資標準,但肖女士考慮自己只是兼職,也就沒有過多計較。
兩周后,她要求公司結算工資時,公司卻以財務難于做賬為由,拒絕單獨發放,表示只能和其他員工一起按月支付。
【點 評】肖女士有權要求單獨發放。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規定的**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長不得超過15日。公司做法不但超過了15日,且所發薪酬低于**低小時工資標準,明顯違法。
特權4
可要求工傷賠償
梁先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一個月后,他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到公司進行設備保養時,被掉下的吊環砸傷了,不僅花去2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10級傷殘。
當梁先生要求有關部門給工傷待遇時,卻被告知公司并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而公司認為,梁先生的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均不同于其他正式員工,因而公司不必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自然也就不必承擔工傷責任。
【點評】 公司應當擔責。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即公司同樣應為梁先生辦理工傷保險。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顏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