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員工繳生育保險 單位應賠償
賴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半年前,她生下了一名男嬰。產假結束后,她曾要求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但被告知,她只能向公司索要,因為公司并未為她辦理生育保險。遂后,她向公司索要這筆費用,而公司卻以沒有該義務為由斷然拒絕。賴女士咨詢:公司是否應當擔責?
說法:公司應向她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公司已違反自身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法》第5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本案中,公司未為賴女士辦理生育保險,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指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也就是說,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正因為公司沒有為賴女士辦理生育保險,決定了她無法獲取相應費用,也決定了公司要按標準向其支付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三項,即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而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之規定,生育津貼應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依據女職工享有的產假期計發。如果公司我行我素,賴女士可以按該規定第14條維權,即:“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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