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傷實習生參照工傷獲賠
實習生工作時不慎受傷,實習單位是否應以工傷標準予以賠償?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宣判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對上述疑問作出了明確回答,實習單位被判按照工傷標準賠償實習生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
經校方和實習單位協商,洛陽某高級技工學校學生王某到洛陽某汽車公司頂崗實習,實習期1年。不料,王某在制件車間實習時,左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機器軋傷。醫院治療后,因王某食指粉碎性骨折,無法修復。經有關部門鑒定,王某構成9級傷殘。王某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汽車公司按工傷標準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種損失共計7萬余元。
法院認為,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因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究竟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關系還是工傷關系,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尚不明確。但是,勞動部門通行的做法是不進行工傷認定。這樣一來,就造成了受害人只能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同時,由于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而工傷是無過錯責任,兩者的舉證責任和賠償標準差異明顯,因此也給審判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但《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較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該條例第46條規定:“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平均分擔。”鑒于校方與汽車公司事先已明確約定,學生出現傷亡事故后由汽車公司承擔,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