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須職代會通過 否則違反勞動法
末位淘汰制須職代會通過
“我們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每半年考核一次,現在大家都急得如同熱鍋上的螞蟻。”由于越來越多的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每逢月末年末,總有一批員工即使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務,也仍然面臨著被辭退的危險。省勞動保障廳監察監督處的工作人員對此表示,不經職代會通過的任何管理制度,均違反了勞動法,其中也包括“末位淘汰制”。
吳先生在一家太陽能公司擔任濟南區的銷售經理。6月份還沒結束,他就開始四處打電話詢問上半年的公司排名。因為按照公司的規定,銷售經理必須完成1000萬元的銷售額,每半年考核一次。如果在總公司的排名中,排名**末3位,即使完成了公司規定的任務,也仍要被辭退。“我去年底從陜西過來,對山東市場不熟悉,勉強完成了任務,我估計在被淘汰的邊緣上,所以從5月份開始就睡不著覺了。”
吳先生說,“末位淘汰制”給員工帶來的壓力非常大,他認為這有失公平。“因為只有員工在完不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時,才能說明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進而被公司辭退;現在的問題在于,末位淘汰制的實施,讓一些員工即使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也仍然可能因為排名靠后而被辭退。”
據介紹,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有越來越多的公司現在開始實施“末位淘汰制”。“它只是給少數落后的員工帶來了工作上的壓力,對于大多數盡職盡責的員工來說,不會有太大的影響。而末位淘汰制的實施,可以有效地保持隊伍的活力,讓排名比較靠后的這些員工有了進取心,積極地想辦法來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有一個實施“末位淘汰制”的企業老板對記者這樣表示。
就此記者采訪了省勞動保障廳監察監督處的工作人員。據他介紹,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工單位采取的任何規章制度只有經過職代會通過之后才能實施。另外,用工雙方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滿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都必須有法定或約定的理由,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們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每半年考核一次,現在大家都急得如同熱鍋上的螞蟻。”由于越來越多的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每逢月末年末,總有一批員工即使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務,也仍然面臨著被辭退的危險。省勞動保障廳監察監督處的工作人員對此表示,不經職代會通過的任何管理制度,均違反了勞動法,其中也包括“末位淘汰制”。
吳先生在一家太陽能公司擔任濟南區的銷售經理。6月份還沒結束,他就開始四處打電話詢問上半年的公司排名。因為按照公司的規定,銷售經理必須完成1000萬元的銷售額,每半年考核一次。如果在總公司的排名中,排名**末3位,即使完成了公司規定的任務,也仍要被辭退。“我去年底從陜西過來,對山東市場不熟悉,勉強完成了任務,我估計在被淘汰的邊緣上,所以從5月份開始就睡不著覺了。”
吳先生說,“末位淘汰制”給員工帶來的壓力非常大,他認為這有失公平。“因為只有員工在完不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時,才能說明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進而被公司辭退;現在的問題在于,末位淘汰制的實施,讓一些員工即使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也仍然可能因為排名靠后而被辭退。”
據介紹,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有越來越多的公司現在開始實施“末位淘汰制”。“它只是給少數落后的員工帶來了工作上的壓力,對于大多數盡職盡責的員工來說,不會有太大的影響。而末位淘汰制的實施,可以有效地保持隊伍的活力,讓排名比較靠后的這些員工有了進取心,積極地想辦法來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有一個實施“末位淘汰制”的企業老板對記者這樣表示。
就此記者采訪了省勞動保障廳監察監督處的工作人員。據他介紹,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工單位采取的任何規章制度只有經過職代會通過之后才能實施。另外,用工雙方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滿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都必須有法定或約定的理由,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