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獲審議通過
《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獲審議通過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記者 閆曉春)11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這標志著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鐵平介紹說,我省自2008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截至目前,已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達到18.9萬家,占全省企業總數的81%,覆蓋職工1500多萬人。但也存在部分企業經營者“不愿談”、部分職工和工會干部“不敢談”、協商雙方“不會談”等問題。由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對工資集體協商只有原則性規定,尤其是對平等協商的程序未作具體規定,缺乏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與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作為規范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性法規,主要解決“誰去協商、協商什么、怎么協商”的問題。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由誰來確定?《條例》明確指出,職工方**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其他協商代表的產生,由工會提名或者組織職工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的產生由上一級工會指導企業職工民主推選,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方協商代表中,一線崗位職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條例》特別指出,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方的協商代表;企業的負責人、出資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及其親屬不得擔任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業、休閑娛樂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代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訂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包含哪些內容?《條例》也有了明確規定:工資集體協商應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津貼、補貼標準;獎金和效益工資分配辦法;加班工資計算辦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等。
《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雙方協商確定工資調整幅度應當綜合考慮地區、行業、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
《條例》還指出,企業應當自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以適當方式向全體職工公布;企業工會應當及時將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報送上一級工會。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達不成一致但卻有協商意愿的,雙方均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勞動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自行或者會同同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協調處理。
企業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阻撓上級工會指導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或者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職工方合理意見和主張,致使工資集體協商無法正常進行,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將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企業違法解除職工協商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扣發、降低職工方協商代表的工資、福利等勞動報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處理。
職工方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企業方合理意見和主張,上級工會應當協調處理。
《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