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經濟補償的工資標準
[案例]
某公司因經營需要,提出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除根據個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要求另外再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補償。
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但在辦理交接手續的時候,公司與王某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產生了分歧:公司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4000元基本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王某認為他1個月的實際工資遠不止這些。經核實,公司支付給王某的勞動報酬除基本工資外,還有季度獎、年終獎和各類津貼、補貼等。
應該如何確定王某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工資到底包含哪些部分?
吳昱詩:法律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有明確規定。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因此,要確定該公司應該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關鍵在于工資應該包含哪些部分,即案例中所說的各類獎金、津貼和補貼是否應該計算在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內。
我認為,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等企業以勞動等價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勞動報酬。而且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我一直支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在計算王某的經濟補償金時,該計算進去的部分,企業不應少支付。在適當的范圍內,對為企業作出貢獻的員工再多給一些補償也是可以的。
張怡然:我同意吳女士的觀點。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應該以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的全部勞動報酬的總額計算。但支付補償金,除了明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外,還應該看企業是怎樣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本案看,企業提出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所適用的條件不夠明確。如果企業與王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多只需支付12個月的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為形勢變化或經濟性裁員等原因,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應當按每1年支付1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外,補償金標準還不得低于企業平均工資。
賈富春:要解決案例提出的問題,關鍵要解決計算經濟補償金標準中的“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究竟包含哪些項目。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對工資總額作了明確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也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由此可見,獎金、津貼和補貼是屬于工資范疇的。
其實在確定工資的構成時,我們可以換一個角度考慮。一般來說,除了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以外,基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勞動者的報酬基本上可以說是工資。而不計入工資總額的主要包括一些需要憑票報銷的費用、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以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和支付的各類獎金。因此,該案例中王某關于季度獎、年終獎、各類津貼和補貼的請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