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滿10年 能否將正在履行的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
老董于2003年7月10日進入某公司,到如今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了。他與單位**近一期的勞動合同是在2009年1月1日簽訂的,將于2014年12月到期。聽說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老董找到公司HR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結果,公司HR拒絕了他的要求。
評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到本案,該公司必須與老董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老董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時;3.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老董已經具備第1個和第3個條件,但未滿足第2個條件,因此老董還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如要變更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如果單位不同意變更合同,老董只能待現有的合同期滿后,再提出與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的節點上,上一個勞動合同正在履行中,只有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否則,勞動者只能在上一個勞動合同履行完畢、續訂新的勞動合同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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