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有底線不得低于**低工資的80%
馮某2006年7月大學畢業后就應聘到諸城市某紡織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14日,因交通事故傷及踝骨住院治療。6月18日,馮某出院后,將單位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稱其住院期間,單位每月僅發給其500元生活費,請求單位支付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差額。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3]39號)的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諸城市職工的月**低工資標準為1380元,故馮某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1104元(1380元×80%)。該公司每月僅為馮某發放500元生活費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經調解,公司支付了馮某病假工資差額1208元(1104元×2-500元×2)。(杜倫 孫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