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明確五類特殊工傷保險責任主體
勞務派遣等情況下工傷由誰負責
本報北京8月20日電 (記者張偉杰)今天發布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五類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同時,明確何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四種情形。9月1日,將實施新規定。
實踐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避免互相推諉,該《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第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第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第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第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該規定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例如,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
對此,《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該規定列舉了常見又容易產生爭議的幾種工傷認定情形,力求在列舉情形中揭示“三工”的基本要素。
對于容易產生爭議的“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